不是同住人不享动迁款 离婚媳妇要求分婆婆动迁款被法院驳回 -上海法制报 本报讯明明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却分享不到动迁款。已经离异的朱女士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婆婆和前夫徐先生告进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尽管朱女士户口在房屋内,却不具备同住人资格,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1日,朱女士和徐先生结婚。同年11月23日,朱女士将其户口迁到本市翔殷路某弄的一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1995年买下的售后公房,而实际上,小两口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内。 2007年12月,翔殷路房屋列入动拆迁范围;张女士及丈夫儿子作为安置人口,于2008年1月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77万余元。而就在2008年1月9日,朱女士和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协议约定,朱女士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2008年4月9日,朱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一家隐瞒动迁经过,而自己户口在动迁房屋内,属于是同住人,遂要求分割动迁安置19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女士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她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 瞒父占房产法院主公道 父亲状告私买公房独占产权的儿子胜诉 上海法制报 本报讯父亲王大民(化名)和儿子王小民(化名)同住一套公房,王大民偶然知道儿子已将房子作为售后公房买下,并将产权完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于是,王大民把王小民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住房屋的出售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的原有租赁关系。日前,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父亲王大民的诉请。 王大民与儿子王小民是宝山区淞南十村一套公房的同住人,2006年时,王大民才知儿子王小民未经自己同意,早在2000年就将该房作为售后公房买下,并且将产权人登记为自己的名字。王大民认为儿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儿子告进了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发生使用性质变化的,相关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当面征求老年人的意见。王小民在办理屋购买售后公房产权的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仅有王大民的印章,缺乏其他可以证明王大民同意王小民买下房屋产权的证据,现在王大民否认其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盖章,而某置业有限公司也确认没有当面征询过王大民本人的意见,故可认定王大民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盖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对其没有效力,法院支持王大民的诉讼请求。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该房屋应当恢复至原来的租赁状态。而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将房屋购房款、维修基金返还给王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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