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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者补偿方式不合理,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协商:首先尝试与拆迁单位就补偿金额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
申请裁决: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裁决申请。
提起诉讼:对于裁决结果仍不满意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购房定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
购房定金作为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的一种保证,其退还与否主要取决于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如果卖方违反了与买方之间关于商品房销售的相关协议或承诺;
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收取了定金;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因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致使不能订立合同的,要约失效;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定金。
面对不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拥有通过合法手段争取合理补偿的权利。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