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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来源: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http://www.zhzfcls.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业委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property owner union,缩写:spou。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上海市业主委员会以及从事业主委员会研究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与构建和谐社区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和广大业主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其他行业协会与本协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310号上海知识产权园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本会会员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了解掌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市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制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市内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建设与管理及其他社区组织等方面的交流研讨会,参加国内外行业专业会议,加强与各省市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合作,学习先进的业主自治管理经验。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社区管理项目达标考核、业主委员会工作达标考核、优秀业主委员会、优秀物业管理小区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及新方法、新思路的试点、推广工作。

  (七)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与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团体会员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并经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并经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并经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本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提出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相关决议应该在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同意,并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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