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丽云,郑州知名房产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业主的法律权利
业主的主导地位主要是通过业主享有的权利来体现的,业主的权利包含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介绍业主所拥有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要履行的法律
业主要履行的法律包括专有部分的法律和共同管理的法律,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介绍业主要履行的法律有哪些。
1.专有部分的法律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2.共同管理的法律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交房房屋规格与合同不符业主应该怎么办
1、实际履行。
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
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
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
4、违约侵权。
《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这一条其实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
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予以处理,因为合同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