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7日 来源: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http://www.zhzfcls.com/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来源:李亚辉时间:2013-03-07 08:46:15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的适用该条款 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售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交付房屋前取得房地产权证,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没有支持。 由于房地产权证的效力高于预售许可证。司法解释设立的目的,预售许可制度是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预售许可制度仅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办理房地产权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但之后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