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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核定方式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http://www.zhzfcls.com/
  (一)用地单位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协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对提供资料完备的,地税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纳税额,用地单位在核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契税。对提供资料不完备的,告之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后重新申报核定。
  (二)用地单位以协议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区县地税局要求纳税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协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合同,依据第二项第一条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以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第二项第二条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纳税人提供买卖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原土地使用者(即卖方)承受该土地时契税完税证明,依据第二项第三条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
  (三)用地单位利用自有行政划拨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金,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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