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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的估价机构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吗?

发布时间:2015年6月9日 来源: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http://www.zhzfcls.com/
    根据我国《建设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因此,受托的估价机构不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但是,当其与拆迁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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