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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赠与应注意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来源: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http://www.zhzfcls.com/





    房地产赠与应注意法律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动产的赠与,比如钱财的赠与,以交付为准,而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赠与与不同赠与不同,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免引起纠纷。
    其一,房地产赠与必须要进行公证,公证后要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普通动产的赠与可以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也可以不订立合同。房地产赠与不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要办理公证才能进行房地产产权过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实中存在不少人为了避税,将买卖合同定为赠与合同,为了防范这个问题,国家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房产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
    其二,房地产赠与的交付以登记过户为准。
    一般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就算完成了,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提醒:房地产赠与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使用,而且还要订立公证过的赠与合同,除此之外,赠与要真正地完成,还需要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房地产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书面赠与公证合同,但事后没有办理房地产赠与合同的公证和登记的,且赠与人又反悔的,受赠人能否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地产,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地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司法解释赠与人要履行义务,但是后出台的《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却认为房地产赠与的交付必须以房地产过户为准,否则则该赠与可以依法撤销,并赠与或转让给他人(公益赠与除外),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律师特别指出:《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比民法通则意见晚出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房地产赠与合同的公证只是完成了整个赠与行为的一部分,只有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地产赠才算真正完成。
    律师特别指出,以上所称的房地产赠与都指城市房地产,而农村房地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赠与应以书面赠与合同的签订和赠与房地产的实际交付为准。赠与双方当事人签有书面合同,赠与房地产已转移给受赠人占有使用的,应认定赠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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