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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鹏,北京房屋租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1、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业并不少见。发生这类纠纷的原因,与经济泡沫破灭关系极大。1997年的金融风暴,不但狠狠地打击了香港经济中的泡沫万分,而且对深圳经济的影响也非常大。它使为数甚多的寄生于泡沫经济之上的企业和个人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而这些企业和个人又基本上是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济、办公,甚至居住的。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八卦岭、上步、车公庙等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房屋租赁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3、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房屋租赁承租人串通,假以房屋租赁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房屋租赁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房屋租赁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 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房屋租赁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出租方擅自解约 承租方如何维权
房屋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既要考虑怎样履行合同,又要考虑怎样保证自己特殊情形下解约退租的权利。否则,当你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时候,就会产生纠纷和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卧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被告何红斌,何红斌再将系争房屋交由第三人上海深兰工贸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卧虎公司与何红斌、深兰公司发生矛盾纠纷,卧虎公司遂擅自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
卧虎公司现起诉要求何红斌及深兰公司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共计105413元。被告何红斌则反诉称,因合同是因为卧虎公司的违约解除,故要求卧虎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且因为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锁厂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的营业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赔偿。故要求卧虎公司赔偿装修损失、营业损失共计208238元。深兰公司则同意相关损失由何红斌一并主张。
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